認識上市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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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在本港主板上市的二千間公司之中,有24間為根據《上市規則》第21章上市的投資公司,市場一般稱它們做21章公司。

這些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投資上市或非上市證券包括認股證、貨幣市場工具、商品、期權及期貨合約,以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它們的業績及股東回報與其投資表現有密切關係,需要有一班具備專業知識、經驗和操守的投資經理。

不同的上市規定及披露標準

投資公司所需遵守的上市及信息披露規定有別於其他的主板上市公司。

現時,申請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均需要通過其中一項財務資格測試,可以是盈利測試;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者是市值/收益測試,但這項要求卻不適用於投資公司。另外,申請上市的投資公司亦可豁免一些上市規定,例如預期上市時市值不得低於$5億,以及其尋求上市的證券必須有一個公開的市場,例如保持至少25%的公眾持股量。

就信息披露規定方面,投資公司需要遵從一些附加的持續責任,例如在年報中,列出所有價值超逾其總資產5%的投資,以及至少10項最大投資;在中期報告及全年度業績的任何初步公告中,分別列出所收取的股息及利息,以及其他形式的收益(可能是聯營公司的收益);公布每月月底的資產淨值。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