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眾籌活動的主要風險
隨著互聯網及社交媒體之迅速發展,眾籌活動於過往數年在國際及香港冒起。你可能聽過,有人尋求透過網上平台,為創立新業務集資或以貸款方式進行融資。於投資或參與眾籌活動前,你應了解有關活動的性質、所涉及的風險及監管等情況。不要受到眾籌活動可能聲稱提供高潛在回報的誘惑,而應對其相關風險提高警覺。
何謂眾籌?
根據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發表的一份工作文件,「眾籌」一般是指透過網上平台,從眾多個人或機構取得的小額款項,用於向某一項目、業務或個人貸款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資金* 。
眾籌的主要類型通常有四種(儘管有關活動亦可能以其他形式進行):
- 股權眾籌: 投資者通常透過網上平台,投資於一個項目或一項業務(通常是新成立的項目或業務),回報是一家公司的股份或其發行的債務的權益,或者分享一個集體投資計劃的利潤或收入;
- 點對點網絡貸款(P2P網貸): 投資者作為貸方參與眾籌活動,經網上平台配對借方(即發行人),以向個人或項目提供無抵押貸款;
- 捐贈眾籌: 透過網上平台為慈善目的籌款;及
- 報酬/預售眾籌: 投資者透過網上平台向發行人支付資金,並以實物貨品或服務形式收取回報(例如向一項業務預付購買一項產品)。
為便於討論,文內統稱前兩類眾籌活動為「財務回報眾籌」。
有什麼主要風險?
投資者於考慮參與財務回報眾籌時,要留意該等活動所涉及的若干相關風險。這些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 違責風險
就股權眾籌而言,倘若所涉及的業務或投資項目失敗,投資者或不能取回其資本及回報。就P2P網貸而言,貸款通常是無抵押,意味著投資者作為貸款人透過網上平台提供資金,將無任何抵押品。一旦借方就貸款違責,投資者或蒙受損失。在最壞的情況下,投資者可能損失全部投資。
- 流通性不足及股份價值被攤薄的風險
就股權眾籌而言,涉及的投資可能只有規模很小的二手市場,或根本沒有二手市場。股權本身亦可能難以估值。投資者作出投資後,如欲出售其投資可能有困難,且即使可沽出,亦可能須在蒙受重大虧損的情況下將其投資變現。所發行股份的價值亦可能因進一步發行股份而被攤薄。
- 平台關閉或無力償債的風險
眾籌平台可能暫時或永久關閉、無力償債或被黑客入侵,投資者除了可能失去相關資料外,亦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
- 資訊不對稱及缺乏透明度
若干眾籌平台採用匿名方式運作,故投資者可能很難向眾籌平台取得有關其投資或貸款的全面及準確資料。投資者亦可能無法從平台得知所投資的項目、公司或借方的資料,而且所獲取的資料有可能未獲完全核實。
若干眾籌平台之透明度可能相當低,例如就投資的估值方面,平台可能隱瞞若干資料(例如關於過往的違責率或費用)。此外,即使在投資者已作出投資或成為眾籌平台的會員後,亦可能不會獲披露全部的風險。因此,投資者應留意,在作出投資前,未必能對有關業務或借方有全面的了解。
- 欺詐風險
由於若干眾籌平台之匿名性質及缺乏透明度,投資者參與眾籌活動時必須加倍小心,審慎考慮當中或涉及財務欺詐的風險,例如可能被引誘購買毫無價值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在此情況下,投資者或可能損失其全部投資。
- 平台在香港境外運作
如眾籌平台設於香港司法管轄區外,投資者可能無法享有在香港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下的相同保障。
- 網絡安全
眾籌主要於網上運作,投資者參與有關活動,可能面對網絡襲擊風險。這些網絡襲擊可能以多種不同的形式作出,例如使眾籌平台的基建設施超出負荷、混淆帳戶、盜用身份及/或竊取個人資料。
- 違法活動
眾籌平台或涉及若干違法活動,例如洗錢或其他違法商業活動,可能導致相關執法機關採取監管行動,包括暫停有關平台的運作。視乎個別眾籌活動之具體安排,有關眾籌活動可能受其他非與證券相關法律和法規所規限。
可能適用於眾籌的法規
視乎相關安排的具體結構及特性而定,某些類型的眾籌,尤其是財務回報眾籌,可能會受到《證券及期貨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有關要求所規管,當中包括有關投資要約的法規、中介人發牌以及業務操守規定,以及適用於自動化交易服務及/或認可交易所的監管規定。視乎眾籌活動的特點,其他香港法律和法規亦可能同時適用。
投資前務必審慎行事
你須緊記,基於未經核實的資料,並在沒有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所涉及的風險會很高,並可能令你損失全部投資。你不應投資任何你不認識或不理解的金融產品或活動。
因此,在參與眾籌活動前,清楚明白及理解所涉及的風險,以及你作為投資者的責任,並於決定參與或投資前作出審慎考慮,是十分重要的。如你對任何金融產品或活動的性質或風險概況,以及其相關的監管狀況有任何疑問,應先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如欲了解更多相關資料,請參閲證監會在2014年5 月7日於其網站 www.sfc.hk 刊發的《證監會概述眾籌的風險及可能引起的監管事宜》新聞稿及《有關可能適用於眾籌活動的法規及眾籌活動風險的通知》。
*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於2014年2月5日發表題為《眾籌:快速增長的新生行業》(“Crowd-funding: An Infant Industry Growing Fast”)的員工工作報告中採納此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