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甚麼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講到投資,很多人都會覺得是高深學問,尤其是搞不清一些術語或專有名稱,例如你可能會聽過「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但卻不太明白其意思,最近更多了一個類似的新名稱叫「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但大家不要誤會,「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並不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而是一種公司形式結構的基金︒

在香港,獲證監會認可向公眾發售的基金達2,000多隻,當中包括在香港成立及在海外 (例如盧森堡及愛爾蘭等基金中心) 成立的基金。這些基金按結構形式分類,可分為信託形式及公司形式兩大類,例如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就是以信託契約形式成立的基金;而互惠基金(Mutual Fund)則是以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

在歐美等地,以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甚為普遍︒所以,不少獲證監會認可的海外基金均屬公司形結構。但在香港,由於《公司條例》對減少公司股本及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等規限,香港的基金一直以來一般只會以單位信託而非公司形式成立。

引入新基金結構

為進一步鞏固香港成為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證券及期貨條例》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於2018年7月30日生效)。換言之,除了信託形式外,本港的基金業界今後可選擇以公司形式在香港成立基金。

所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均須符合有關法例及監管規定才可以取得證監會的註冊。例如 (i)結構上須有董事局(董事對委任他們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負有受信責任和須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法定責任)、投資經理(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作第9 類受規管活動) 負責履行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日常投資管理職能、及保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ii) 披露文件須符合要求; (iii) 遵守適用的投資限制; (iv) 遵從持續披露的要求等等。另外,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向公眾發售,必須跟其他向公眾發售的基金一樣(不管是採用何種結構),須獲得證監會的認可(除非法例豁免)(註),及符合相關要求。

大家可以查閱公司註冊處提供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資料,例如公司名稱、法團成立文書、董事索引、註冊辦事處地址等。另外,證監會網站亦提供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名單。

投資者需留意,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基金,即使它獲證監會註冊及/或認可,並不等同證監會推介或認許該基金,亦不代表該基金適合你或其他投資者。投資前,應做足功課,了解產品的特性及風險。如有疑問,應諮詢專業意見。

 

註: 除非基金獲得證監會的認可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得到認可豁免,否則不可以向公眾公開銷售。所以只取得證監會註冊而未獲認可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可以公眾人士作為銷售對象,但可在有關豁免適用的情況下發售(例如是向專業投資者發售)。了解認可基金與未經認可基金的分別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