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應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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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2016
- 我可否要求經紀行安排另一間經紀行替我沽出我的股份?還是我要自行聯絡另一間經紀行?
經紀行可以安排另一間經紀行代為進行買賣。當然,你亦可以指示經紀行將你的股票,認股證等轉撥至另一間你已開設了股票戶口的經紀行,以透過另一間經紀行作交易。
- 我在經紀行的持股及交易紀錄會否被銷毀?如果經紀行沒有備份資料,會否因而需要凍結客戶的戶口,以重建資料庫?
證監會一般預期經紀行會制定應急計劃,例如為數據資料作儲存備份。
- 假如我的經紀行最終被清盤,我能否取回自己的資金及股票?如果能夠,又會在何時?現金客戶與孖展客戶所獲得的賠償有沒有分別?
一般來說,由於經紀行已把現金客戶的資金及股票妥善地分開存管,因此,這類客戶應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回自己的資產。然而,實際時間則須視乎個別具體情況而定。
投資者賠償基金是法定的投資者賠償機制。根據現行法例,賠償基金並沒有把經紀行的客戶區分為現金客戶和孖展客戶。現時,無論一名客戶在一間經紀行內開設有多少個不同種類的戶口,每名客戶因買賣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產品,最高可獲的賠償上限均為 15 萬元。實際賠償金額將視乎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所釐定的數額而定。
- 如果一間大型經紀行在上市公司的一項企業行動中,未有依照大量身為股東的客戶的指示作出表決,這些客戶是否有權因為表決是在他們缺席(即被委任的經紀行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而宣布表決結果無效?這些客戶又可否因為經紀行沒有按照他們的供股指示,使他們錯失供股機會,而要求有關上市公司另行授予他們權利,讓他們按照原本在供股計劃中他們應有的供股權,認購股份?
因為經紀行未有根據股東指示行事,而導致股東大會中的表決結果失效的可能性甚低。至於經紀行客戶如沒有行使在供股計劃中的供股權,他們日後亦不大可能因此能夠要求上市公司向他們發出股份。
如經紀行沒有按照持股客戶的指示行事,又或客戶由於經紀行疏忽而沒有取得他們應有的供股權,客戶或可向經紀行索償。
假如股東認為公司的事務現正或曾經以損害某些股東利益的不公平方式進行,他們可以根據《公司條例》第 168A 條,向法院申請頒令禁止這些事務進行。
無論如何,股東都應該因應情況徵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