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
重点讯息:
- 认可基金的管理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顾及基金投资者的最大利益。
- 基金的资产由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并得到证监会接受的受托人或代管人存管。受委托的资产亦必须与受托人/代管人的资产分开存放。不论是基金管理公司,还是受托人/代管人,都不可以用基金的资产谋取私利或清还其债务。
基金如要获得证监会认可,必须委任获证监会接纳的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及/或代管人。
认可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备甚么资格?
认可基金委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
- 主要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 具备足够的财政资源、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及以书面定下监察程序;
- 确保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职员在管理同类型基金方面拥有足够的经验。
基金管理公司受到甚么监管?
视乎个别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性质而定,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向证监会注册为投资顾问,及/或证券交易商。注册基金管理公司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经理操守准则》。该操守准则就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职员操守、基金管理、运作模式及客户交易提供指引。在监管那些负责管理认可基金,但于海外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方面,证监会与外地监管机构签订了协议,确保双方不时交换这些公司的资料。
海外基金管理公司如果并无在港设立办事处,便必须委任香港代表,主要负责联络香港投资者及证监会的工作。在港管理有关基金认购及赎回活动的人士,亦须获得证监会的牌照。
怎样确保基金管理公司优先顾及我的利益?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列明投资者的利益应凌驾基金管理公司本身利益之上。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它在市场所能够取得的最佳条件,替基金进行买卖,而这些基金的买 卖指示,应较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公司帐户获得优先处理。基金管理公司如未能遵守操守准则中的规定,它的注册资格将受影响。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出现财政问题,旗下的基金会受到影响吗?
认可基金必须委任受托人/代管人,以妥善存管基金的资产。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并不能以基金的资产来解决公司的财政困难。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出现财政困难或不再适合继续管理有关基金,基金的受托人 (如属单位信托基金) 或董事 (如属互惠基金) 可辞退该基金管理公司,改聘另一间基金管理公司,但须立即将有关转变知会证监会,让证监会监察新基金管理公司的聘任事宜。
受托人/代管人需要符合甚么条件?
认可基金的受托人/代管人必须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代管人可以是银行、根据《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而获证监会接受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它们最少需持有1,000万港元的实收资本及储备,并受到持续监管或由独立核数师定期审核。
紧记:受托人/代管人必须把基金的资产与本身的资产分开存放,亦不得利用受托的基金资产,以谋取私利或清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