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券可沽空?
目前,只有被联交所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才可进行沽空。
怎样才是正确的程序?
香港法例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并无持有的股份,除非你在出售时拥有,或诚实并合理地相信自己拥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无条件的售卖权利 (例如拥有相关股份的期权、权证或可换股票据) 。
较普遍的做法是在落盘沽空前,你与持有股份的人士订立有效的股份借贷协议,并取得借出股份一方的确定,备有足够数量的股份可供借用。你可要求经纪行作出这项安排,但借出股份的经纪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必须要求客户提供至少相等所借股份市值 105% 的抵押品。这借贷安排可确保在沽空时,你已取得所沽空的股份须拥有的权利,并能够于交收日 (T+2) 完成交收。
在落盘沽空时,你必须向经纪指明该盘是沽空盘,并确认已订立了股份借贷协议。你亦可以在落沽空盘时,作出口头保证,表示该沽盘为沽空盘,以及已借入证券,但你必须∶
(1) 将该口头保证录音及留为记录;或
(2) 在盖有时间印章的文件上,记录有关股份借贷详情;或
(3) 在作出口头保证当日内,补上文件证明,以完成确认程序。
你可与经纪行订立股份借贷安排,由经纪行作出上述 (1) 或 (2) 项的记录。
任何人如未有申报沽空交易,即触犯刑事罪行。
沽空盘只能透过联交所的证券交易平台系统成交。同时,沽空交易不可以低于当时最好的沽盘价进行,除非有关沽空涉及交易所指定的指数套戥,或市场庄家在进行庄家活动或对冲他们持仓风险时的交易。
我可以卖空获配发的配售股份吗?
一般来说,配售股份须待多项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而该等条件不一定会达成;其中特别是以下条件: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ii. 联交所并无撤回该上市及批准。
换言之,在配售完成及达成配售的条件前,配售股份仍附有条件而未可作实。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除非任何人在认可证券市场或透过认可证券市场售卖证券时:
i. 具有或(如他以代理人身分售卖)他的当事人具有;或
ii. 他相信并有合理原因相信他具有或(如他以代理人身分售卖)他的当事人具有,
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否则不得如此售卖该等证券。
部分承配人(投资者或中介机构)误以为他们即使在发出卖盘时并未持有股份,亦可根据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在配售完成前将认购的配售股份出售:
i. 这些承配人声称在交收日能以他们获配发的配售股份就交易进行交收;或
ii. 这些承配人依赖配售代理就他们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或他们经纪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将获配发的股份数量而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确认,作为在完成日期可获得相同数量的配售股份的保证。
上述想法并不正确,因承配人在发出卖盘时,有关配售股份仍附有条件,因此卖方并不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 于其购买人名下。除非事前已持有或藉借股安排持有充足数量的股份就交易进行交收,否则在配售完成前出售该等附有条件的配售股份,则可能干犯非法沽空罪。
我可否即日先沽后买 ?
有些投资者误以为即使先沽出本身并未持有的股份,只要即日购回,便属合法沽空。 这想法并不正确。其实,单凭完成交收一点,不足以代表有关的沽空交易是合法的。投资者必须依照以上所描述的程序,方算合法地沽空。
万一我大意沽空,怎办?
你可能会大意沽空,例如弄错自己的持股量,或未有发现股份已遭合并导致所落沽盘大于自己的持股量。
如果你意外地进行非法了沽空,可向经纪行借货或在市场购回股份以完成交收。如果有关沽盘令经纪行在持续净额交收的机制下,未有足够股票完成交收责任,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会代经纪行强行买入股票完成交收。经纪行一般会将费用转嫁至投资者身上。
因此,你在落沽盘前,切记与经纪核实自己持有多少股票,并应时常留意自己所持股份的数量会否因有关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活动而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