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么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香港的基金市场发展成熟,现时向公众发售的基金达2,000多只,当中包括本地及海外注册成立的基金。若按结构划分,基金大致可分为信托形式(即单位信托)和公司形式(例如互惠基金)两大类。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虽同属汇集投资工具,但各具不同的组成结构。
综观国际,公司型基金在美国、英国、卢森堡、爱尔兰等海外基金市场甚为普遍。因此,不少获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发售的海外基金,均为公司型基金。不过,在香港设立的基金由于受到《公司条例》对减少公司股本及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限制,故一般只会以单位信托结构而非公司形式成立。
为香港注册成立的基金引入新结构
在2018年,《证券及期货条例》引入一种新的基金结构,名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让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投资基金在既有的单位信托结构以外,亦可选择采用公司型基金结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于2018年7月30日生效。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一种以公司形式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投资基金。有别于单位信托,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并设有董事局。董事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负有受信责任和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法定责任。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资产须予分隔,及托付予保管人作妥善保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拥有一名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进行第9 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的投资经理。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设有子基金,而每个子基金均属于「受保护专属帐户」,即一般而言,每个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均只属于该子基金。受保护专属帐户的作用是要尽量避免因其中一个子基金无力偿债而牵连到其他子基金的风险。然而,受保护专属帐户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因此,有可能会出现海外法庭未必承认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具有此法律责任分隔特点的风险,而具体情况将视乎个别海外司法管辖区而定。
股东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股份拥有权,将以记入该公司股东登记册内的股东名称及持股量作为证明。相关股东可免费查阅有关登记册。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