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及存管

中介人
客户协议

清楚交易后如何交收,认识安全地存管股票证书的方法。

倩婷任职的经纪行坚持要柏贤在交易完成后,即时而并非柏贤预期的 两天后付款,令柏贤十分愤怒。由于经纪行的服务并不替客户即时出售在首次公开招股中获发的实物股票证书,令柏贤无法将这些股票出售套现,以缴付其他交易的 欠款。更糟的是,如果柏贤将这些股份存放在经纪行,除要支付存仓费,更要就日后收取股息和供股等事宜支付手续费。柏贤曾一度以为经纪行借故向他谋取暴利, 直至他向其他市场人士了解后,才发现原来自己误解了交收过程及存管股份的不同方法。

交易后如何交收?

  • 就经纪行而言,在每个交易日(称为「T」日)结束后,由香港结算营运的中央结算系统,会将每间经纪行就同一只股票发出的所有买卖盘进行「净额」计算,以得出单一的净买或净沽持仓。
  • 经纪行与香港结算之间的交收在交易日后的第2个交易日(即「T+2」日)进行。经纪行在中央结算系统内的户口会以电子方式更新,当中并不涉及转移 任何实物股票。举例,如果甲经纪行就丙公司的股票有一个5,000股的净买入持仓,这个数目的股份便会入帐至它的中央结算系统户口,而有关的净额买入款项 亦会从甲经纪行的银行户口中扣除。
  • 至于投资者方面,交收条款则是客户与经纪行之间的安排。这取决于你和经纪行之间的关系及经纪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一些经纪行会要求客户落买盘前预先 存入款项,有些则会要求客户在T日或T+2日付款。同样地,一些经纪行会要求出售股票的客户预先存入股票,而另一些则可能允许客户在沽盘获执行后才存入有 关股票。故此,在开立户口时,紧记详阅客户协议条款。
  • 紧记所有交收(包括股票及款项)都应该直接与经纪行进行。切勿以经纪作付款支票的抬头人,或将已签署但未填银码的支票交给任何人,更不要直接将款项存入经纪的私人银行户口。

既然买卖及交收都以电子方式进行,我会否收到实物股票证书?

  • 除非你明确要求,否则你将不会获发实物股票证书。经纪行通常会将客户的股票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内,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 记。香港结算不会把你视为股票的直接持有人,只有你的经纪行才有权控制户口内的股票。当上市公司派发股息及其他权益时,会首先派发予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然后再由它转交给你的经纪行,过程中会征收若干费用。部分经纪行会就提供这些代理人服务向客户征收费用。
  • 要监察经纪行代你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户口内的股份的调动情况,你可以透过经纪行开立一个附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户口。藉着这个安排,你的股份将与经纪行及其他客户的股份分开。每当户口有任何股份调动,中央结算系统都会直接向你发出股份转移日结单。然而,开设这种户口后,经纪行依然对你在户口内的股 份有全盘控制权。
  • 要直接控制自己的股份,你可考虑在中央结算系统开立投资者户口。香港结算会向你寄发户口活动结单及月结单,让你监察股份的往来调动。虽然在开立户口后,你仍要透过经纪行进行买卖,但香港结算只会在获得你的确认指示后,才会将你的股份转移到你的经纪行的户口。现时,投资者户口服务只供香港及澳门居民使用。

为甚么把实物股票证书存入经纪行后,不能即时买卖?

  • 如前所述,经纪行通常会将实物股票证书存入中央结算系统,而有关股份会重新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一些经纪行会要求客户先 等候一段时间才替他们沽出股份,以便核实股份拥有权和重新登记。这个正是倩婷任职的经纪行处理柏贤透过首次公开招股获发的股票证书的做法。另一些经纪行虽 然或会允许客户即时进行交易,不过却会延迟将出售所得款项支付给客户。
  • 在出售股份前,应先核对股票证书是否仍然通用,因为上市公司可能已经易名,或已将股份合并或拆细。如遇有这些情况,你可以要求股份过户处补发新的股票证书给你,或要求经纪行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更换新证书。
  • 紧记保存经纪行就你存入的股票证书所发出的收据。除非经纪行发出的成交单据、日结单或附有日结单的综合成交单据已清楚列明那份文件本身亦可作为收据之用,并列出你存入的股票的全部详情,否则经纪行必须在收到你的股票证书后的第2个营业日内,向你发出收据。

投资者应否避免持有实物股票证书?

  • 这纯属个人选择。如果你决定自行保管实物股票证书,紧记把股份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因为只有这样,股份过户处才能直接向你派发股息、股东通函及其他公司通讯文件。千万要小心保管你的股票证书,因为一旦遗失,补发过程将会既费时又昂贵。

证监会如何规管经纪行保存客户的款项和股票?

  • 经纪行必须将本身的资金与客户的款项分开存放,并必须在收到客户的款项后的1个工作天内,将款项存入于持牌银行开立的独立信托户口。经纪行必须就 信托户口内的资金调拨,连同有关客户的姓名,保存完整的纪录。此举有助防止经纪行将它以信托方式代客户持有的款项,用于本身的业务之上。
  • 经纪行必须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将它在香港代客户持有的证券,以客户的名义或经纪行代理人的名义登记,或将有关证券交托予银行、另一间经纪行或中央结算系统作稳妥保管。
  • 经纪行必须就客户的股份及款项的往来调动,保存适当纪录,为期最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