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可否在无需亲身前往中介人办事处的情况下开立股票户口?

    可以。持牌或注册中介人可以无需客户亲身到访而为其开立户口。中介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立每名客户的真实及全部身分。如客户并非亲身开户,而有关文件亦 非在持牌或注册公司的雇员面前签立,则客户协议书 (又称客户合约) 的签立及有关身分证明文件的见证,必须由另一持牌或注册中介人、太平绅士或专业人士(例如银行分行经理、执业会计师、律师或公证人)核证。

    除此之外,你亦可在交回客户协议书时,同时提交身分证明文件副本以供核实,并附上一张数额不少于10,000港元的支票,而该支票须载有你的姓名,以及是 从你于香港某家持牌银行开立的户口中开出的。支票上的签名亦应该与你在客户协议书上的签署相同。你将不能使用新户口,直至中介人兑现你的支票为止。

  • 在开立股票户口时,我是否必须向经纪行提供个人财务资料?

    所有持牌中介人均须 "认识他们的客户" 。在为客户开立户口时,他们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确立客户的真正身分及瞭解其财政状况。例如,客户应向中介人提供能确切地识别出其身分的身份证副本。此举可利便日后就证券欺诈或清洗黑钱活动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此外,中介人或要求新客户填写一份有关个人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的问卷。这些措施有助中介人评估客户的信用可靠性,亦可以瞭解客 户,从而确保能向客户提供合适他们的投资意见。因此,当你的投资目标有所改变时,切记要知会你的中介人,否则他们可能无法为你提供最切合所需的投资意见。

  • 如果我在另一家经纪行开立投资户口,我是否需要获得我的雇主(经纪行)同意?

    需要。根据《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当持牌人知悉有意开户的人士是另一家持牌或注册公司的雇员时,便应在开户前取得其雇主 (另一家持牌或注册公司) 的书面同意。此举使该另一家持牌或注册公司得以知悉其雇员所进行的交易,从而侦查该雇员在交易过程中有否涉及与其客户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同时,该项措施 亦有助识别雇员可能进行的不当交易行为。

    不论你在公司担任何种职务,上述要求基本上适用于证监会的持牌或注册公司的所有雇员。鉴于每家公司有它的运作架构,因此,高级管理层或负责人员应该明确知 道,其公司个别雇员如本身有进行交易,该等雇员与其客户之间有否任何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故此,公司应该自行决定是否准许雇员在其他中介人开立投资户口。

  • 如果我想于同一证券行同时持有现金及孖展户口,需要注意甚么?

    与现金户口不同,投资者进行孖展买卖,无须缴付十足的金额购入股票,余额可向证券行借入。这种以杠杆原理买卖股票的方式,确实可扩大投资者在升市中取得的投资回报率,但他们在跌市中的损失亦随之而倍增。

    由于以孖展户口买卖股票有较高的风险,故此你必须三思,是否需要开立孖展户口。如确实有此需要,你必须不时了解自己孖展户口需要存放多少抵押品,因抵押品的需求会随巿况而转变。

    证券行替孖展客户开户时,一般都会要求客户书面授权动用客户的股份,让证券行可以汇集所有孖展客户的股票,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品。视乎有关授权的条款, 孖展户口内的所有股票或会被视为抵押品。一旦有关证券行出现财政问题而须清盘时,银行会出售客户所抵押的股份以清偿证券行的债务。所以,孖展客户最终或会 无法取回自己的股票。这正是孖展买卖的「汇集风险」。故此,你应避免于孖展户口摆放多于维持孖展要求所需的股份作为抵押品,可将多余的股票存放于现金户口。

    其次,你在落盘时,必须向证券行清楚指出以那一个户口进行买卖,因为现金及孖展户口会引伸不同的交收责任。

    那么证券行可否动用我的现金户口名下的股票作抵押,或把我的现金户口名下的股票斩仓以补充孖展户口的欠数等?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行不可动用现金客户的股票,作为它向银行贷款的抵押品。

    但是,若然投资者想参与股票借贷的活动,可书面授权证券行将自己的股票借予第三者。除非该投资者是专业投资者,否则有关的授权必须每年更新。另一个方法是 只要证券行在授权到期前至少14日以书面通知有关客户,而该客户不反对续期,然后证券行在授权期限届满后一周内发出确认书的话,该授权亦可以「被视为」已 获得续期。

    相反,如果他们不希望自己的股票借予他人,就切勿在开户时签署以上的授权书。为求提醒投资者这点,证监会要求证券行在客户协议书 (或称「开户合约」) 中,清楚声明有关签订授权书将股票借予或寄存于第三者所涉及的风险。

    至于当证券行将某一客户的孖展户口斩仓后,所得的款项仍不足全数缴付欠款,该行是否可以将同一客户的现金户口斩仓,则视乎有关现金户口的协议书中,有否订明该证券行拥有以上的权利。

  • 同一名中介人可否同时买卖股票期权及指数期权?

    虽然股票期权及指数期权两者都是期权投资产品,但它们却在不同的交易所买卖。

    股票期权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买 卖的投资产品。股票期权的相关证券由联交所指定,通常是在主板上市的蓝筹股。中介人必须是联交所的股票期权交易所参与者才能买卖股票期权。另一方面,指数 期权则是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买卖的投资产品。最受欢迎的指数期权是追踪恒生指数期权。中介人必须是期交所参与者才能买卖指数期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已订明第1类受规管活动为证券交易,当中包括股票、债券、股票期权及基金。而第2类受规管活动为期货合约交易,包括期货及指数期权。因此,中介人须就第1类及第2类受规管活动两者申请牌照或注册,然后才可同时买卖股票期权及指数期权。

    你可以在证监会网站内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查阅持牌人可进行哪类受规管活动。

  • 我可否要求经纪行提供其经审核财政帐目的副本?

    根据《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的规定,持牌或注册公司应在客户要求时,向客户提供其须向证监会呈交的最近期的经审核资产负债表及损益帐的副本,从而向客户披露其业务的财政状况,以及应就在帐目的日期后出现的,对其财政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任何重要变更作出披露。

    然而,是否接纳非客户取得财政帐目的要求则纯属有关公司的商业决定。

  • 如何监察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股票?

    在经纪行买卖股票,当问及经纪他们怎样替你存管股票时,十居其九都会说股票存放于经纪行在中央结算系统的户口内。的确,现时绝大部分经纪行都安排把客户所 托管的股票,以经纪行的名义,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运作,下称「香港结算」]的户口内。但是,纵使经纪行将你的股票存放于中央结算 系统内,香港结算只会视你的经纪行而不是你本人为股票的持有人,经纪行仍有全权处理有关股份。

    要保障自己的权益,清楚自己在中央结算系统的持股及股份调拨的情况,以下提供两种方法:

    方法一:采用附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户口

    这种方法能让你由香港结算直接寄发的结单,核对你存放于经纪行的持股及成交纪录。

    透过经纪行在香港结算开立股份独立户口后,每次你的户口有任何股份转移活动,香港结算均会寄发股份转移日结单给你,以作为当日的股份转移证明。此外,不论 你的户口是否存有股票,香港结算亦会在每个月的月底向你寄发月结单,显示户口内所有股票的结余,为你托管于经纪行的股票提供独立的股份转移纪录,从而让你 核对经纪行印发的结单资料。不过,你需留意由于香港结算与经纪行印发的结单,截数日不一定相同,故此,两份结单的户口持股结余或会有差异。[参考:股份独立户口的结单样本

    除此之外,股份独立户口能让经纪行把你的股票与它本身及其他客户的股票分开。在买卖成功执行后,你亦毋须自行处理股份转移,经纪行将代你从你的股份独立户口中存入或提取股份。同时,你将直接从股份过户处收取上市公司通讯,如年报及股东通告等。

    不过,你需要注意开立股份独立户口后,户口的全盘控制权依然由经纪行拥有。香港结算并不会视你为户口的直接持有人或户口名下股票的登记持有人。

    方法二:开立投资者户口

    这种方法则为你提供法律上较佳的保障,让你直接控制户口内的股份调拨。

    有别于股份独立户口,你可自行到香港结算以个人名义开立投资者户口。这种户口最大的特点是户口内一切股份的调拨,不论是提取或存入股份,香港结算均只会在收到你作为户口持有人确认由经纪行发出的交收指示后方会执行,从而让你全权控制户口内的股份进出。

    投资者户口实际上是存管股票的个人户口。开立投资者户口后,你仍需如常地透过经纪行落盘买卖股票。此外,你需要向香港结算确认经纪行发出的交收指示,以调 拨股份作买卖之用。一些经纪行会在买卖成功执行后方向你提取股票作交收,但亦有部分经纪行因为风险管理方面的考虑,或会要求你在落盘沽出股票前预先调拨股 份至它的户口。现时,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可以经由互联网和电话来发出及确认指示。

    除了全权控制户口内的股票进出外,你将直接从香港结算收取户口的活动结单,不但能从中掌握户口的最新情况,结单更可作为你在中央结算系统的持股证明。你还可以获得香港结算的全面代理人服务,包括代收股息、参与供股等。此外,你亦可由上市公司收取公司通讯。

    大家可浏览香港交易所的网站,进一步了解股份独立户口投资者户口的服务。

  • 如何把寄存于证券行的股票提取出来?

    当证券行收到投资者提取股票的通知,便会向有关托管商发出提股指示;从托管商收到股份转让契据及股票后,证券行便会把上述文件转交客户,以便他们日后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投资者在提取股票前,应先向经纪查询所需时间及费用。

    大多数证券行均会把客户的股票寄存在中央结算。一般情况下,证券行如在营业日下午2时前,向中央结算发出提股指示,应可于同日下午5时前领取股票;如在下午2时后发出提股指示,则会延至下一个营业日领回。现时,中央结算就股票提取服务收取费用,每手股份为港币3.5元。

  • 我向经纪发出 "限价买盘" 的买卖指示,最终在两个交易日内全数完成,但为何我要支付额外的经纪佣金?

    经纪佣金一般是按交易金额的某个百分比计算,而每宗交易设有最低收费。倘若投资者在发出限价买盘的买卖指示时没有指明 "全部完成或放弃" 的限制,则在没有足够数量的股票以所指明的价格出售的情况下,该买卖指示便有可能只有部分获得执行。假如该买卖指示并非 "即日买卖盘" 的话,便有可能被转至下一个交易日继续执行未完成的部分。因此,该买卖指示可能会被视为不同的交易。如最低佣金同时适用于上述两宗交易,则所收取的佣金总 额可能会高于该买卖指示在以单一交易的方式全数完成的情况下所收取的佣金金额。

  • 银行的证券期货业务是受证监会或金管局所监管?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证券交易(包括股票、债券、股票期权及基金)及期货合约交易(包括期货及指数期权)均属受规管活动。银行须向证监会申请成 为 "注册机构" 才可以进行这两类活动。然而,若银行进行的是杠杆式外汇交易或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这两类受规管活动的话,则可获豁免毋须向证监会注册。

    作为注册机构,银行须遵守与进行受规管活动有关的条例、守则及指引。然而,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 "金管局")仍然是监管银行的证券期货业务的前线监管机构。从事受规管活动的银行职员毋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或注册,但金管局会就这些称为 "有关人士" 的银行职员备存纪录册。

  • 假如替我进行买卖的经纪行倒闭,我能否获得赔偿?

    投资者赔偿基金 ( 简称 "赔偿基金"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于 2003 年4 月1日成立,负责就香港的持牌中介人(包括证券及期货交易商)、《银行业条例》下的注机构,以及保证金融资人,因违责而导致投资者蒙受金钱损失的事宜,向任何国籍的散户投资者支付赔偿。 "违责" 是指持牌或注册公司、其雇员或其相联者破产、清盘或没有偿债能力,又或违反信托、亏空、欺诈或犯了不当行为。

    根据赔偿基金的规定,每名投资者就买卖证券及期货合约的赔偿上限同样都是 500,000港元。然而,不论你在违责的中介人有多少个户口,赔偿上限都是按每名投资者计算的。

    赔偿基金涵盖在香港交易所买卖的产品。例如,尽管杠杆式外汇交易属受规管活动之一,赔偿基金并不涵盖该等交易。而在2020年1月1 日之后,透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的沪深A股(北向买卖A股)亦受到覆盖。

    简单来说,赔偿金额根据中介人违责当日的证券或期货合约收市价计算,而违责当日通常亦是该中介人暂停进行交易的日子。

    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负责接收、评核及裁定向赔偿基金提出的申索,向申索人支付赔偿金额,以及向违责公司追讨欠款。倘若违责公司被裁定违责,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会刊登公告,通知合资格的人士在公告指定的期间内提出申索。你可浏览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网站,以进一步瞭解投资者赔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