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產品佣金與潛在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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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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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

Implications of ongoing fees

香港大部分投資顧問(註1)均採用佣金制的經營模式。換言之,他們不會就提供投資意見和產品分銷服務直接向客戶收取費用,但會透過向客戶銷售投資產品,向產品發行人收取佣金(佣金有不同的形式)。

舉例來說,如果投資顧問(例如銀行或投資顧問公司)向客戶銷售一隻基金,便可能獲得以下的佣金(註2)

  1. 基金交易費用(例如認購費)

    例如,假設基金認購費是3%(按你的投資金額計算),有關費用一般會直接從你的投資金額中扣除,並撥歸投資顧問(除非分銷協議另有規定)。餘下的金額(即你的投資金額的97%),才會實際投資於有關基金。

    了解更多有關基金費用

  2. 後續費用(亦稱為後續佣金)

    後續費用是基金公司持續支付予投資顧問的佣金,只要客戶繼續保留於基金內的投資,投資顧問便可持續收取這筆佣金。一般來說,基金公司從其管理年費中撥出一部分給予投資顧問。例如,基金公司每年收取所管理基金價值的2%作為管理費,並將當中六成支付予投資顧問作為後續佣金。

潛在利益衝突

在佣金制的經營模式下,投資顧問的收入將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完成交易的數量、基金公司為投資顧問的客戶管理資產的總額及/或所銷售的產品種類等。這種報酬模式在本質上鼓勵投資顧問以自己將獲得多少佣金來決定向客戶推介哪些產品。例如,投資顧問可能會傾向推薦佣金較高的產品。

另外,投資顧問一般可以在客戶買賣/轉換基金時,獲得認購費/轉換費。這可能為投資顧問提供誘因,令他們鼓勵客戶頻密地買賣/轉換基金,以便自己可賺取更多佣金。對比客戶一直持有基金而不作交易,頻密交易可為投資顧問帶來更多收入,但卻未必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這種做法通常稱為「炒單」(churning)。

為應對潛在利益衝突,證監會要求投資顧問在現有的披露規定(例如披露認購費回扣)之外,進一步披露投資顧問是否獨立中介人及解釋其原因,以及披露將從產品發行人得到的後續佣金百分率上限(以及其他金錢利益)(註3)。投資者應向投資顧問或分銷商查詢,以了解更多資料。

 

註:

  1. 「投資顧問」的定義很廣泛。在香港,投資顧問泛指銷售各類金融產品或就各類投資產品提供意見的中介人(包括個人或公司)。

  2. 前線顧問或客戶關係經理通常不會直接向產品發行人收取佣金,但他們的僱主(例如銀行、財務顧問公司)卻會這樣做。這些佣金便變成了前線投資顧問或客戶關係經理的銷售目標。

  3. 新的披露規定於2018年8月17日生效。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