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管
"投资顾问”并非全部由证监会发牌或监管。“投资顾问”是一个笼统的名称,并无明确定义,一般泛指那些销售金融产品(例如证券、保险合约、按揭及存款)及/或提供意见的中介人(包括个人或公司)。
在香港,主要有三类投资顾问: (1) 持有证监会牌照的中介人、(2) 银行,以及 (3) 保险中介人。这些投资顾问会因应所从事的业务性质,而分别受不同的监管制度规管。
持有证监会牌照的中介人
中介人如要经营就证券(例如股票及基金)或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的业务,或表示自己经营该类业务,须持有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发出的牌照,以进行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或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如果他们要售卖证券或期货合约,他们便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以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或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
你可以在证监会网站〈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 一栏查看个别人士或公司的持牌状况,及他们获发牌进行哪类受规管活动。
银行
银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证监会适当注册后,亦可进行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或期货合约提供意见或进行交易。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则是银行及从事顾问/销售工作的银行职员的前线监管机构。你可以在金管局网站的〈认可机构证券业务员工纪录册〉部分查核银行职员是否获准从事受规管活动。
银行职员须另行根据《保险业条例》获授权后,方可售卖保险产品或就其提供意见。
保险中介人
售卖保险产品或就其提供意见的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经纪及保险代理),均受《保险业条例》规管。保险业监管局负责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管及监察。
由于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及其单位均不是证券或期货合约,售卖这种产品或就其提供意见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受规管活动。因此,从事这两种活动的保险中介人必须根据《保险业条例》获授权,但无须持有证监会牌照。
除经营保险业务外,有些保险中介人可能同时从事就证券或期货合约提供意见或进行交易的受规管活动;在此情况下,他们亦必须持有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发出的牌照。
如要查核保险中介人是否根据《保险业条例》获授权,可以使用保监局的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